做完工伤鉴定若对于其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构提出再次鉴定,若认同鉴定结果的就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的问题了。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做完工伤鉴定后又该怎么处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做完工伤鉴定后又该怎么处理
1、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在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以后,可依鉴定结论计算出工伤的赔偿金额。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先与用人单位依据标准协商解决。
3、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一方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
二、与工伤纠纷有关的案例介绍
原告的亲属周某洪于2007年3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07年8月11日,周某洪在武汉锦江国际大酒店施工现场,不幸因工意外死亡。上海市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3月18日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周某洪受伤致死为工伤。原、被告在协商抚恤理赔过程中,被告并未按照法规及政策规定予以全额支付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死亡保险待遇。而原告方在不清楚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接受了被告的理赔。现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向原告方理赔工伤死亡保险待遇不足部分及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9月6日公布的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工伤死亡待遇标准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双方对工伤赔偿不足部分未达成协议。为此,原告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结案件,现原告方提出起诉,要求被告:1、支付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的不足部分人民币135520元(以下币种相同);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在死亡事故发生后,就死者周某洪的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书》。原告方认为该协议系原告方在不清楚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接受了被告的理赔,与事实不符,被告应按规定补足工伤待遇。对此,本院认为,在上述协议中双方已明确赔偿的性质系因工意外死亡,且原告方在明知事故性质的前提下与被告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书》,而原告再以不清楚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接受了被告的理赔显然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现原、被告确认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方再要求被告支付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的不足部分13552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某、周某、包某某、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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